居住證制度是戶籍制度改革的內容之一,目前已在上海、廣東等省市實行。2010年5月27日國務院轉發了國家發改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這是首次在國務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
1月31日,南寧市政府宣布,2月1日至3月31日,南寧市在廣西率先推行居住證制度試點工作,以居住證替代暫住證,進一步打破戶籍藩籬,“邕漂一族”有望享受到南寧市城市居民同等權利待遇。試點結束后將在全市全面推廣。
該市轄區內的青秀區和西鄉塘區將作為試點區域率先開展此項工作。屆時,年滿16周歲擬在現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來本市探親、訪友、旅游、出差、就醫除外)的外來流動人口,只要到現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或委托受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便可辦理居住證。持有居住證的居民將逐步享有與當地居民同等的就業、創業、勞動保障、住房保障、計劃生育、子女就學、證照辦理等方面的權利待遇。
政策解讀
居住證制度是戶籍制度改革的內容之一,目前已在上海、廣東等省市實行。2010年5月27日國務院轉發了國家發改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這是首次在國務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暫住人口登記制度,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的精神和全國政法工作會議關于2012年全面推動實行居住證制度的指示,自治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決定將南寧作為廣西推行居住證制度的試點城市。
居住證和暫住證有何區別
對于來邕的外來流動人員來說,暫住證和居住證,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各方面的待遇卻相差甚遠。
以往,南寧市外來流動人員在登記辦理暫住證之時,需要辦理計生等好幾本證。居住證實行“一證多用”,比暫住證有更多的便利和優勢,其使用功能包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保障、戶籍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口計劃生育、教育、工商、民政、衛生、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內容。
現狀透視
目前,南寧市外來流動人口已達80多萬。在現階段,該市流動人口將在較長時間內以每年10萬人的速度增長。如何加強和改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已成為該市社會管理的重要工作,也是如何破解瓶頸、提升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問題。但長期以來,南寧市流動人口實行的是“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管理模式,公安機關作為人口管理主管機關,承擔著暫住人口的登記辦證和治安管理,已把暫住人口納入實有人口管理,但《暫住證》管理方式單一,已經很難適應當前流動人口管理形勢的需要。
居住證制度意義:破除戶籍藩籬 保障流動人口權益
從“暫住證”到“居住證”,一字之差體現出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
將暫住證制度改為居住證制度,有利于城鄉、城際藩籬的破除。將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后,從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
當前,南寧市正在以建設廣西“首善之區”和諧模范城市為目標,大力實施引進優秀人才等戰略。南寧作為西南地區出海大通道和北部灣經濟區的中心城市,更應從戰略的高度來充分認識外來勞動力尤其是優秀人才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推行居住證制度,有利于提升非戶籍人員的居民待遇,有利于對在南寧工作、居住生活的流動人口賦予“居民”地位,淡化戶籍觀念,摒棄“外來”、“暫住”思維,增強外來人員的家園意識,增進非戶籍人員對南寧市的城市認同感和歸屬感,逐步實現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和諧南寧建設。
實行居住證制度,通過運用政策、法律等手段,即可吸引、鼓勵為南寧市作出貢獻的人才,在邕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尋求適宜自己發展的機會,這與建設創業之都、宜居城市、幸福家園的精神內涵是一致的。
前景
居住證制度仍然只是過渡階段的權宜之舉,因為它所標志的,仍然是城市戶籍人口以及外來人口這兩大“陣營”,解決外來人口問題的根本出路則在于徹底的戶籍制度改革。
在一個充分流動的市場中,不同地區的要素報酬應該逐步趨向均衡。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阻礙戶籍統一管理的障礙,主要來自地方政府對本地居民大量失業以及公共財政入不敷出的顧慮。風物長宜放眼量。理論與實踐已經證明,通過限制外來人口進入以維護本地居民就業、壓縮公共支出的做法,終究會因勞動力市場不完善而損及經濟持續向上,就業崗位以及財稅收入亦將因此增長乏力。因此,一個勞動力要素可充分流動的市場是戶籍制度改革的目標。
他山之石
上海居住證
上海自2002年6月試行居住證制度以來,至今辦理人才類居住證的約有27萬人,2009年6月17日,《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出臺,這意味著上海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正式實施。根據規定,居住證持有者持證滿7年即可轉戶籍。
廣東居住證
2010年1月1日起,廣東3000萬流動人員開始申領居住證。全省21個地級以上市均同步開展了廣東省居住證首發式活動。居住證制度寓管理于服務之中。根據新制度“5年入學”政策,將為流動人口向各市爭取增加入學學位,各市是否增加學位可根據當地情況決定。
改革歷程
1954年,中國頒布實施第一部憲法,其中規定公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開始統一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
1958年1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標志,開始對人口自由流動實行嚴格限制和管制。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在事實上廢棄了1954年憲法關于遷徙自由的規定。
1975年,憲法正式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此后一直沒有恢復。
1984年10月,國務院發布《關于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農民自理口糧進集鎮落戶。
1985年7月,公安部頒布了《關于城鎮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農轉非”內部指標定在每年萬分之二。
1985年9月,居民身份證制度在同樣的背景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實施。
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于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明確規定:從農村到小城鎮務工或者興辦第二、三產業的人員,小城鎮的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于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2005年10月25日,公安部提出,正在抓緊研究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擬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
2010年1月31日,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落實放寬中小城市、小城鎮特別是縣城和中心鎮落戶條件的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